《互惠基金法(2020 年修訂本)》正式生效
- PMC
- Mar 1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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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基金法(2020 年修訂本)》(Mutual Funds Law (2020 Revision))(簡稱「《互惠基金法》」) 的修訂現已通過成為法律並於 2020 年 2 月 7 日生效。。有關修訂主要影響一眾投資者總數不多於15人,並多數投資者有權委任或移除基金營運者之互惠基金(下稱「4(4)基金」),此類基金多數用作私募基金,以作一些股權投資或供私人投資者投資項目之用。

以往4(4)基金可根據當地《互惠基金法》第4(4)節豁免註冊,然而於新草案生效後,相關基金必須於本年8月7日前向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下稱「CIMA」)註冊,而於2月7日後新成立的4(4)基金則必須在營運 前和接受投資者認購前註冊。 新規定要求4(4)基金必須於每年由CIMA認可的核數師審計其年度財務報表,並於各財政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將經審計帳目及周年申報表提交給 CIMA。每個4(4)基金必須配備最少兩名基金營運者以遵守CIMA的「雙人監控原則」,此外,相關基金營運者有機會需按相關法規通過「CIMA董事網站」登記。 於現有4(4)基金準備註冊時,除需準備CIMA要求的可證明「多數投資者有權委任或移除基金營運者」的組織章程文件外,CIMA更有可能會要求各4(4)基金提交一份由上述認可核數師出具的審計同意書,故各基金管理人應審視其所管理基金之架構及管理人員等是否需要作出調整,或提前與第三方專業團隊接觸作出相應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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